01 工程建設監理
工程建設監理是指針對工程項目建設,社會化、專業化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托和授權,根據我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所進行的旨在實現項目投資目的的微觀監督管理活動。
02 監理管轄范圍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實行監理:
1)我國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我國規定實行監理的其它工程。
03 業主
所謂業主,在我國是指由投資方派代表組成的,全面負責項目籌資、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歸還貸款和債券本息的,并承擔投資風險的管理班子。
04 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和兼承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及工震建設咨詢的單位。
05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和金融機構,以及工程發包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承包企業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及監督,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保證合同順利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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