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設施等的設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和要求,經主管部門的審定,并報當地公安局批準。爆破器材的管理存放、收發和運輸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經過檢驗,確認失效的爆破器材或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技術條件的,都應銷毀。銷毀爆破器材時,登記造冊并編制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和時間,并報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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